# 2023 年 9 月 26 日會議記錄：臺灣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（VASP）公會籌備小組第二次例會

### 會議資訊

* 時間：2023 年 9 月 26 日（二）16:00 - 18:00
* 地點：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（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18 號 9 樓），同步遠端視訊

### 實體出席（按姓氏筆畫排序）共 15 人

* 尤芷薇 Yoyo /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（XREX）執行長辦公室資深總監
* 王晨桓 Michael /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（ACE）總裁
* 王黌驌 Hiro /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（ACE）執行長&#x20;
* 李佳興 / 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HOYA BIT）法遵長
* 張于庭 / 畢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BITGIN）營運長
* 許家綺 /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
* 張淩嵐 Nick /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（XREX）法令遵循主管&#x20;
* 黃廷宏 / 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（BitstreetX) 財務長&#x20;
* 黃匯 Hillary / 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HOYA BIT）執行長秘書兼法務人員&#x20;
* 葉元蓉 Asta / 畢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BITGIN）法務
* 蔡玉玲 Jaclyn / 臺灣金融科技協會（TFTA）理事長
* 潘貞均 / 臺灣金融科技協會執行秘書
* 劉耀夫 Jeff /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BitoPro）執行長特助&#x20;
* 賴家賢 / 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（BitstreetX) 營運長&#x20;
* 蕭滙宗 Winston /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（XREX）共同創辦人暨營收長

### 線上與會（按姓氏筆畫排序）共 10 人

* 何旻珆 Mindy / 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（BitstreetX) 法遵經理
* 何冠霖 /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（MaiCoin）資深法務暨法令遵循經理
* 吳德威 David / 幣錸有限公司（Rybit）董事
* 林恬如 Emily / 三川通證股份有限公司（BitstreetX) 品牌長
* 陳明惠 Ming /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（MaiCoin）營運長
* 陳增懿 /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（MaiCoin）資深法務暨法令遵循經理
* 雷東霖 Tony / 幣錸有限公司（Rybit）法遵經理
* 劉世偉 Alex /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（MaiCoin）執行長&#x20;
* 劉德正 /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（BitoPro）營運長&#x20;
* 蕭博仁 Andy /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（XREX）業務開發

### 重要決議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（須另行決議項目，標註為黃色）</mark>

#### 一、通過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之虛擬通貨業者，皆具申請公會之資格，籌備小組傾向增設審核與除名機制，以利公會之穩健發展

臺灣金管會於 26 日出台之[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（VASP）指導原則 》](https://www.fsc.gov.tw/uploaddowndoc?file=news/202309261537330.pdf\&filedisplay=%E9%99%84%E4%BB%B6-%E9%87%91%E8%9E%8D%E7%9B%A3%E7%9D%A3%E7%AE%A1%E7%90%86%E5%A7%94%E5%93%A1%E6%9C%83%E7%AE%A1%E7%90%86%E8%99%9B%E6%93%AC%E8%B3%87%E7%94%A2%E5%B9%B3%E5%8F%B0%E5%8F%8A%E4%BA%A4%E6%98%93%E6%A5%AD%E5%8B%99%E4%BA%8B%E6%A5%AD%EF%BC%88VASP%EF%BC%89%E6%8C%87%E5%B0%8E%E5%8E%9F%E5%89%87.pdf\&flag=doc)（後文統稱《指導原則 》），於第二點第二項中明列從事五項虛擬資展活動之業者，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，為指導原則之規範對象。《指導原則 》第十三點也指示，應推動成立同業公會與訂定自律規範。

秉持廣納業者之精神，籌備小組共識：完成金管會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的業者皆可申請加入公會，廣納不同業務範圍之業者加入，有利產業的多元發展並形成上下游產業鏈。惟考量到公會應擔負之責任與公會成員之適當性，籌備小組傾向在業者遞交申請後，增設客觀之審核與除名機制，以利公會長期的穩健發展。確切機制之設計，亦會與主管機關保持密切溝通，取得共識。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須另行決議</mark>。

會中，籌備小組建議，須建立特定條件下之會員自動除名機制。例如：《指導原則 》闡明，符合「該事業」之規範對象，其必要條件是具備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。若有業者喪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資格，則滿足消極資格，自動從公會中除名。然而確切之執行與機制設計，是否自動除名，或須另行輔導、評估或審議具備消極資格之會員，籌備小組將與主管機關溝通，取得共識後方列入章程之中，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須另行決議</mark>。

籌備小組總顧問蔡玉玲在會議中也特別提醒，公會增設任何審核與除名機制，為確保中立與客觀，並避免出現業者互審之情況，應參考他國，如日本之類似同業組織，聘雇非業內之專家與專職人員處理相關工作，維持公會之中立運作。

#### 二、 理監事席次之人數，須由召集人提案再議

籌備小組法務工作小組在本次例會提出章程草案。籌備小組同意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，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組織理事會部分，針對本會設置之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之人數，考量目前籌備小組成員與 VASP 業者數量尚少，設置人數若過多，恐不足額；然衡量未來虛擬通貨產業蓬勃發展，廣納不同業務之會員加入，須具有充足之代表性與理監事之席次，方能有效運作。

綜合考量下，此次例會中籌備小組成員同意，理監事席次之之人數，須由召集人參考其他具有相似特質之同業公會，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另提案再議</mark>。

籌備小組召集人蕭滙宗也在會中特別提出，雖然未來可透過會員大會修改章程，仍希望成立公會時之章程，將前次例會中所提出之[《VASP公會組織架構示意草稿》](https://2684752080-files.gitbook.io/~/files/v0/b/gitbook-x-prod.appspot.com/o/spaces%2FvJQcQ7UyxjSyVqAQj9XI%2Fuploads%2F6mghgbiXk2EdrthJUnSu%2F%E3%80%8AVASP%E5%85%AC%E6%9C%83%E7%B5%84%E7%B9%94%E6%9E%B6%E6%A7%8B%E7%A4%BA%E6%84%8F%E8%8D%89%E7%A8%BF%E3%80%8B.pdf?alt=media\&token=dacf7783-c8cb-4aa6-8eed-a1d68547d8b8)納入考量，特別是其中覆蓋公會標準、產業平台業者、產業技術業者等等，初期設置之理監事席次雖不應過多，但必須充足，也可免去修改章程之成本。

#### 三、 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之金額，須由召集人提案再議

公會成立後，為維持有效運作，將有「入會費」與「常年會費」列為經費收入項目之中。考量公會應廣納合格之會員，若費用金額過高，將讓部分業者卻步而無法加入；然衡量公會未來之角色、責任與工作，若經費不足則難以運作，無法扮演有效之溝通與協商之角色。故此次例會中，經籌備小組建議，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之金額，須由召集人參考其他具有相似特質之同業公會，如：保險業、銀行業與金融相關產業等，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另提案再議</mark>。

在此，亦特別備註幾項會中之籌備小組成員建議，以供召集人提案參考：

1. 入會費與常年會費設置不應過高，將經費收入之彈性保留在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事業費，或是業務辦理費等其他收入項目中。
2. 依業者之營運規模與人數，實施會員分級，設置會費與常年會費之級距。
3. 依業者之不同業務範圍，實施不同金額之分級。

#### 四、 其他章程決議與待議事項

本次例會討論籌備小組法務工作小組提出之章程草案，除前文提及之三大點決議外，除其他無異議之細項外，其他章程決議與待議事項，包括：

1. 每位會員可推派之代表人數，從原先提議之兩名代表，改為一名代表。
2. 會員代表若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，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。然考慮目前業者人數與潛在之利益衝突，有籌備小組成員提議，是否可改為委託非會員代理。此事因須考量內政部之規定，法務工作小組將進一步釐清規定後，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再行決議</mark>。
3. 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，從原先三年，改為兩年。
4. 公會理監事的連選連任者比例，須考量最終公會設置之理監事人數，<mark style="background-color:yellow;">再行決議</mark>。
5. 會員大會之職權中，決議其他與會員相關之「重大」權利義務事項，決議刪除「重大」。
6. 監事會之職權包含監督會員履行義務，然考量公會之業者之潛在利益衝突，避免「業者審查業者」之情況，決議監事會可另聘非業內之專業人員監督會員履行義務，以保持公正性。

#### 五、原 Group-B 成員，改稱「VASP 業者」

前次例會，為免 Group-A 與 Group-B 之代稱造成優先順序與是否准入之誤解，決議調整稱呼，但尚無共識，故暫以「OOO業者」稱之。此次例會延續此議題之討論，籌備小組成員達成共識，以主管機關使用之「VASP 業者」稱呼原 Group-B 業者。<br>

以上<br>

2023 年 9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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